蘇住建建〔2020〕15號
一、核查范圍
工商注冊地在我市并已取得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資質的建筑業企業。
二、核查方式
(一)實地核查:對半年內有資質首次申請、升級、增項、重組、合并、分立及信用綜合評價為后1%的企業進行全面實地核查。
(二)系統排查:由江蘇省建筑業監管信息平臺自動比對已連續3個月凈資產或建造師數量不達標的市級許可建筑業企業。
(三)隨機抽查:根據企業信用情況,對一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業,按照“雙隨機、一公開”方式,按不少于20%的比例隨機抽查:
1.發生過質量安全事故的;
2.未落實建筑從業人員實名制工作或出現過嚴重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
3.存在職業資格“掛證”現象的;
4.未按時報送建筑業統計報表、產值零申報或建筑業統計報表報送時存在弄虛作假行為的;
5.無安全生產許可證或過期未辦理延續的;
6.被投訴舉報的;
7.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的。
三、核查內容
1.工商營業執照、資質證書、安全生產許可證是否有效,企業實際情況與系統信息是否一致;
2.企業技術負責人、實驗室負責人(針對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注冊執業人員、中級以上職稱人員、技術工人等主要人員的專業、人數是否符合資質標準要求;
3.企業凈資產、廠房和技術裝備等是否符合資質標準要求,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自有的混凝土運輸車輛是否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駛證》、是否在檢驗有效期內;
4.企業申報的工程業績是否屬實;
5.企業申報資質時所承諾內容與實際情況是否相符;
6.預拌混凝土生產企業是否按照《預拌混凝土綠色生產及管理技術規程》(JGJ/T328-2014)等文件要求開展揚塵防控工作,是否落實有關部門關于超限超載治理貨物裝載源頭單位的法律法規;
7.有關規章制度的建立情況,包括質量管理、安全生產管理、合同管理、檔案管理、財務管理等企業內部管理制度和相關文件;
8.是否存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二十三條所列違法違規行為。
四、工作安排
1.企業自查。各建筑業企業應對取得資質后資產、主要人員、技術裝備等方面是否仍滿足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要求開展自查自糾,并根據核查內容準備相關材料備查。
2.屬地核查。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照要求,對轄區內建筑業企業是否符合建筑業企業資質標準進行核查,對核查不達標的企業下發《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同時抄送各地招投標管理部門,整改期不超過3個月。企業在整改期間不得申請資質的升級、增項,不能承攬新的工程。各市、區于每季度末將形成核查情況表報市住建局。
3.全市督查。市住建局將在企業自查、屬地核查的基礎上,對核查范圍內的建筑業企業進行抽查,并對各市、區核查情況進行通報。
五、核查結果的應用
1.對整改期滿后仍不達標的企業由市住建局進行公告,并抄送資質許可機關,撤回相應資質。
2.核查不達標的企業不得參與招投標和承接工程業務,不得辦理合同信息歸集等手續,質量安全監督部門不得辦理質量安全監督手續。對核查過程中發現存在弄虛作假的企業在信用綜合評價中予以扣分,直至清出市場。
3.對有在建項目的不達標企業,質量安全監督部門要加強現場檢查,加大對工程質量、安全生產的監管力度。
六、工作要求
1.高度重視,密切配合。開展建筑業企業動態核查,是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保障工程質量安全的一項重要舉措,各相關企業應高度重視,切實履行主體責任,自查自糾;要主動做好配合工作,按照檢查要求提供企業相關證明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不得弄虛作假規避檢查。
2.依法監管,嚴守紀律。各市、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執行有關法律法規,規范事中事后監管,落實監管責任。工作人員在動態核查工作中,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黨風廉政建設規定,切實做到規范公正文明執法,確保事中事后監管依法有序進行,保障市場主體權利平等、機會平等、規則平等,優化市場環境。